3月22日,“公交司机急刹车致乘客死亡获刑”冲上微博热搜,引发众多关注。
事情发生在2021年5月,当时贾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,因为误判,突然紧急刹车,导致准备下车的乘客张某摔倒,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贾某被判构成交通肇事罪,获刑11个月。
乘客张某之前坐在第二排,正准备下车的他,拉着买菜的小车走到过道上,前方没有遮挡,也没有扶手。


公交车司机贾某驾驶过程中,突然紧急刹车,导致张某摔倒,头颈部着地,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贾某表示,事发时,由于害怕自己左侧车身和后车相撞,下意识地踩了刹车。经查,公交车和旁边车辆有足够的空隙,前方也没有障碍物,贾某当时并不需要刹车,他的行为属于误判了和其他车辆的距离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贾某未尽到注意义务,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。案发时,贾某在该公司有两年的驾驶经历。贾某所在的公司,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。

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作为公交车司机,贾某对车上的乘客有注意的义务。驾驶过程中,必须保证车内乘客的安全。贾某采取制动措施时,因为他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,并致一人死亡,构成了交通肇事罪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,贾某构成交通肇事罪,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。检察机关提醒:司机驾驶过程中一定要记得遵守交通规则,文明驾驶、安全驾驶,做到宁让一分不抢一秒。千万不要让一时的疏忽,影响了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。另一方面也告诫广大乘客,道路安全意识千万不能松懈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停稳后再下车。
网友热议
@米瑞蓉 :这个普法了,错判情况致人死亡…
@Gabucci:这种事,只能说双方都很倒霉。
@NikiiiiShaww:车辆未停靠,就应该要坐好啊。
@青山一岚:都要各自注意安全。随时盯紧。
@尘世书女 :我们这儿公交车,司机从前面镜子和监控看到有乘客站立,会立刻播放抓好扶手的提示,如果提示了也算尽到提醒义务了,责任应该会轻一点。
(温州都市报)
2、醉酒大爷撞路边电车身亡,却让车主赔偿66万,车主痛哭:就是讹人某天,张女士在骑车的路途中想停下车来。
她想把电动车推到路沿上的时候,却屡次失败,最后她索性不推了,直接将车放在了路边。
但意外却发生了。
身后突然传来哄闹,她一回头,整个人愣在了原地,一个年迈的老人就倒在她的车前,周围已经流了一滩的血。
张女士刚想拨打120和报警电话,却已经被路人抢先,她只好在原地等待。
老人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,家属望着她的眼神让她仿佛置身冰窖,随后张女士就被索要66万赔偿。
她这是被讹了!这是张女士的第一反应。
这并不是张女士能拿出来的数目,更何况老人的出事跟她半毛钱关系都没有,最终她决定走法律途径。
法院在判决之后宣判张女士承担30%的责任,共需赔偿受害者20万,其余责任由老人自身承担。

对于张女士而言,20万也是一笔巨款,但相对于66万而言,也轻松了不少。
这样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。
【以案释法】大部分网友都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失偏颇,但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究竟有无道理呢?
首先,大部分网友都认为这是讹人行为,老人明显是醉酒之后自己摔倒,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,法院的判决无疑助长了讹人老人的气焰。
并且酒驾发生事故,酒驾者需要承担全责。
一、那为什么在这起事件中,老人就不需要承担全责呢?
我们需要知道的是,张女士并未按照规定摆放电瓶车,无法否认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,因此张女士需要为事故的结果承担部分责任。
而经警方鉴定,老人事故发生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明显超过80毫克,在醉酒之后仍然选择骑行电动车。
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,且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老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。
由此可见,法官作出张女士承担30%,老人承担70%的判决结果是符合公平原则的。
在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中将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”
修改归纳到民法典中:“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,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,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
这一修改更切合了民法的合公众化,使公平原则得到更加合理的规定,一方面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,使公民受到真正的公平正义。

二、有人会觉着家属索赔66万,张女士按比例承担就要赔偿20万了,那如果家属索赔600万,张女士岂不是要承担200万?
这种想法显然太过夸张,家属索赔的66万中包含了丧葬费、精神损失费等等,600万显然超出了合理索赔的范围,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。
部分网友的想法是认为张女士承担的比例太高,应当适当降低这个比例。
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向来讲究的是“有过错即有责任”,如果张女士没有违规停靠电瓶车,自然就不会存在过错,进而承担责任。
这告诉我们,在生活中不要存在存在侥幸心理,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因为一次违规停靠而要付出20万的代价,这对于张女士而言想必是一次惨痛的教训。
三、即使没有张女士的电瓶车,也可能会有电线杆子或者行人撞到老人,难道要电线杆子或者行人赔钱吗?
还是那句话,“有过错即有责任”,电线杆子作为静物,不会存在过错,也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而行人如果没有碰撞到老人,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张女士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,彻底意识到了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,开始向积极学并向网友科普法律知识。
这件事情的发生告诉我们两个道理。
第一,不要酒驾。不管是自行车、电瓶车或者汽车,酒驾发生事故的风险都非常大,稍有不慎就可能“亲人两行泪”。
我们决不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,要规范出行,遵守法律法规。
第二,要规范停车。随着经济的发展,家家户户都有了电瓶车和汽车,虽然违规停车可能只会开出罚单,但也不可避免会发生张女士这样的情况。

只有在生活中规范停车,拒绝侥幸心理,每次都安全规范停车,才不会给别人讹自己的机会。
公安机关也应定期开展规范停车、安全驾驶的相关教育,提高公民的安全教育知识,这样才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建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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